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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晚上跟老爸起了爭執。

  鄰居有類似像我這般的車禍事件,受傷之餘還需要復健,便向肇事者要求精神賠償與醫療費用等賠償金,老爸問我為何不做類似的要求?難道這段日子以來不能工作,以及往返奔波的費用是自己活該嗎?

  老爸說的不無道理,但我想同樣的車禍事件卻不見得要用同樣的標準看待吧!老實說,在無號誌的鄉間小道十字路口發生車禍,兩方都得負上『應注意而未注意』的責任,加上現在路權當道,縱然是大車撞小車,也不見得全是對方的錯,到時鑑定結果下來是五五波也說不定,換句話說,也有可能是各賠各的損失。

  原先對方傾向先鑑定再談,後來不知何故態度丕變,我只好順水推舟答應和解。一開始我的立場就是不希望事故的處理拖得太久,要是程序拖到需要送鑑定或上法院,甚至是刑事、民事訴訟,除了曠日費時外,很多事情也會因此被羈絆無法處理,畢竟機車是小虎牙的,要是因為這樣好一段時間沒有交通工具使用,那就太得不償失了。

  我以為我的作法是權宜之計,沒想到卻引起老爸的不快,畢竟車禍受傷不止是我個人的問題,也是整個家庭的事。關於這點,我很謝謝我老爸這段期間對我的照顧,以及不辭辛勞地送我就醫敷藥,還有幫忙處理後續,我想我能回饋的很少,只希望老爸別再因為這件事而擔憂,然後好好保重身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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