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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先生您好:
(一) 有關您來函告知OO-XXXX號車業已購買本市公有停車場96年 8月份非指定區段停車月票證,仍遭停車管理員開立繳費通知單乙節本案經查台端96年8月4日係停放於文心路森林公園附屬停車場,本府發售之非指定區段停車月票並不適用停放於路外或平面停車場;次查台端業於8月7日至超商繳費,且本府業已完成銷單作業,謝謝您的來信。
(二)由於機動車輛持有數不斷增加,既有停車設施早已不敷使用,加以月票之大量發售,導致嚴重影響停車週轉率,並因長時間佔用車位,嚴重影響用路人及商住戶極大不便與反彈,常因此衍生口角並認為本府濫售停車月票所致。
(三)為建立使用者付費精神及提高路邊停車周轉率,本府刻正積極考慮參考其他縣市作法(除本市外,目前全省僅台南市尚有發售路邊停車月票,票價為每月3000元),逐步廢止路邊停車月票之發售;道路設置主要功用係供人、車通行,於路邊設置停車格目的乃供短暫停車之用,長時間之停車需求,應停放於路外停車場,故建請您提早考量多多利用公共運輸工具或將車輛停放路外(立體)停車場。
(四)爾後有任何停車疑義,歡迎逕向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課電話:04-22258160),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。祝您行車平安!
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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